男子伪造印章在海口签劳务施工合同 收了38万元,项目不存在!

28.11.2019  12:13

      湖北籍男子柴某江伪造印章,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38万元。近日,柴某江被法院判刑。

      2015年4月18日,柴某江以海南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海南壹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海口市电影职工安置房改建工程项目意向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支付300万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将乙方列为唯一的承建单位,由于柴某江未依约支付保证金,该合同自动失效。

      2015年5月18日,柴某江假冒海南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使用伪造该公司印章与被害人桂某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将海口市电影职工安置房改建工程项目发包给桂某,并收取合同保证金30万元。签订合同后,桂某向柴某江支付了30万元。2015年5月20日,柴某江向桂某出具收据称收到保证金30万元,他承诺在2015年7月30日前开工。

      柴某江陆续又以垫资名义向桂某骗取8万元现金。2015年8月28日,柴某江向桂某出具承诺书,其本人借款30万元,承诺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清,另外私人借款8万元将一同还清。但是,柴某江骗取赃款后用于消费,并未退还被害人。

      桂某至报案时才发现,柴某江所说的项目根本不存在。海南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没有承揽海口市电影职工安置房改建工程项目,也没有在《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合同书》上盖章。

      经司法机构鉴定,该合同书的印章系伪造。2018年11月20日,柴某江主动投案,他将38万元归还桂某,取得了对方谅解。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柴某江构成合同诈骗罪。柴某江自动投案,是自首,且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根据柴某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柴某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