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18.11.2015  12:3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海南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方案》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海南省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种情形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海南省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及其辖区的县级人民检察院、三沙市人民检察院及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

  二、选任名额及报名地址

  本次共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70名。(具体名额、报名地址和联系电话附后)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23周岁;

  5、身体健康;

  6、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8、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因职务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报名方式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二)个人自荐报名。

  六、报名时间

  11月18日至12月25日(上午9:30-11:00,下午14:30-17:00,双休日除外),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不收费。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新闻媒体、海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justice.hainan.gov.cn)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报名时须提交:

  1、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表》或《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自荐表》一式2份;(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从海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http://justice.hainan.gov.cn自行下载)。

  现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愿意继续留任的,需填报《海南省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三)资格审查。各市县司法局、海南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确定拟任人选。海南省司法厅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

  (五)社会公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海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justice.hainan.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六)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选任机关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海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65919089,65919119。

海南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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