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QQ号,冒充好友骗钱 临高这个男子被公诉!
临高一男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别人盗来的QQ号,随后冒充QQ号主人向好友群发消息实施诈骗,其中一名好友被骗3800元。12月1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该男子依法提起公诉,12月14日,该起诉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
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木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南大桥附近,使用手机上网花120元购买了一个别人盗来的QQ号(QQ号主人是巫某某),然后使用该QQ号码和密码登录QQ,假冒QQ主人巫某某的身份,编辑虚假的信息称:“我的姐夫受伤住院需要做手术,表姐没有带银行卡,我先通过网银转账给你,你再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表姐”,然后群发给QQ好友,其中就有一个叫陈某某的好友回复同意,于是被告人王某木先让被害人陈某某发来银行卡号,然后伪造一张网银转账3800元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陈某某,在QQ上说钱已经转过去了,24小时内会到账。被告人王某木又从网上找了一个提供洗钱服务的商家拿了一个收款二维码通过QQ发送给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3800元。商家收到3800元后扣除20%的手续费,按照被告人王某木的指令将3040元现金放在指定地点,被告人王某木取走赃款后用于生活挥霍。被告人王某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