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侨中学原副校长史昌涛贿赂70.7万元
原标题:海南华侨中学原副校长史某某
受贿70万被判7年
史某某原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曾任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史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近日,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经查,史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安某某等7人贿赂,合计70.7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史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期间和在海南华侨中学担任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史某某主动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以股票折退赃款、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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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侨中学原副校长史昌涛贿赂70.7万元被判刑
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史昌涛曾任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史昌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1月3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美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史昌涛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安某某为了感谢史昌涛在经营管理海口市一中高中部食堂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三次共计送给史昌涛好处费2万元。其中2007年安某某在五指山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1万元;2008年安某某在五指山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5000元;2009年安某某在五指山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5000元。
周某某为了感谢史昌涛在工程项目发包、施工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五次共送给史昌涛好处费10万元。其中2005年期间,周某某在海口市一中高中部校园里四次送给史昌涛好处费2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2006年某天,周某某在一中高中部校园里送给史昌涛好处费2万元。
曾某某为感谢史昌涛在承包经营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食堂及延长承包食堂合同期限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史昌涛好处费10.5万元。其中2010年曾某某在史昌涛的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5000元;2011年曾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底送给史昌涛好处费10万元。
王某某为了感谢史昌涛在海南华侨中学艺术楼项目报建事项上为其提供的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史昌涛好处费1.5万元。其中2010年王某某在史昌涛的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5000元;2011年王某某在史昌涛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
庄某某为了感谢史昌涛在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西北角挡土墙加固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上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史昌涛好处费8万元。其中2011年庄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5万元;2013年庄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3万元。
陈某某为了感谢史昌涛在工程项目发包和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为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分四次共送给史昌涛好处费32万元。其中2011年中秋节陈某某在五指山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9万元;2011年下半年陈某某在五指山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7万元;2012年陈某某在龙华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7万元;2013年陈某某在金垦路送给史昌涛好处费9万元。
叶某某为了感谢史昌涛在工程款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分两次共送给史昌涛好处费6.7万元。其中2010年叶某某送给史昌涛好处费1.7万元;2012年叶某某在滨海新村送给史昌涛好处费5万元。
史昌涛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罪行,同时还向检察机关举报他人的犯罪线索,已核实并立案侦查。
美兰法院认为,史昌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期间和在海南华侨中学担任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史昌涛主动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以股票折退赃款、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昌涛有期徒刑七年;冻结在案股票,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折抵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应予继续追缴。(南海网记者刘麦通讯员吕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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