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刮倒升降机越野车被砸穿 海口一开发商被判赔13万

13.04.2015  17:02

      原标题:台风刮倒升降机越野车顶被砸穿

      开发商承建商被判赔13万

      去年超强台风“威马逊”来临前,海口市民刘金恒(化名)将车子停在了铁皮屋里。没想到,附近某工程项目一台升降机被刮断,多个配件砸向铁皮屋,导致其车辆严重受损。为了索赔,刘金恒将工程项目的开发商及承建商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2014年7月18日,为防超强台风“威马逊”,在海口开加工厂的刘金恒将他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停放在海口市海濂路的铁皮屋内。台风袭击过程中,附近在建的某工程项目升降机被刮倒,将刘金恒停放的车辆砸坏,车顶砸穿。

      经过协商,2014年8月15日,项目开发商与承建商作为甲方,与刘金恒签订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升降机压坏了刘金恒的厂房设备及车辆,造成厂房财产损失、车辆折损,甲方负责赔偿6万元整,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受损的汽车由双方派员送4S店修理,待维修估价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修理费。

      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向刘金恒支付了6万元,受损的车辆送至4S店准备维修,维修报价13万余元。但是,开发商和承建方却一直没有支付这笔费用。因车辆一直未能维修,刘金恒将项目开发商及承建商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根据《民事赔偿协议书》支付13万余元的维修费,并补偿其其维修期间未能使用车辆的费用1.8万元。

      被告开发商及承建商辩称,车辆损坏事件的发生是威马逊台风所致,依法律规定,属于不可抗力造成,依法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他们认为,在台风来临之前,管理及使用致损的升降机的承建商称为预防台风已就升降机外架进行加固处理,并疏散员工。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修理费按4S店的估价确定。鉴于原告车辆车顶被砸穿,受损时适逢超强台风影响,车损严重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故法院认可13万余元的报价。

      关于损失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车辆致损原因为升降机倒塌,根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开发商与承建商应就升降机倒塌致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升降机倒塌起因是超强台风威马逊的影响,但二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台风已作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故本案尚不足以构成安全保障义务人尽最大努力仍无法防止损害发生的情形,即本案二被告不符合援引不可抗力完全免责的条件。据此,该院判决开发商及承建商连带赔偿刘金恒13万元的修理费。

      律师说法

      台风天未防护

      相关单位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本案中,为何项目开发商和承建商被判承担责任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吊机就是其中所指的其他设施。该条规定是严格责任,即只要证明所受损害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的,建设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亦必须先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比如勘查、设计、监理等环节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那么,是否存在免责的情况?罗荣称,根据规定,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的吊机倒塌造成的损害,比如说第三人故意破坏行为导致吊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则应由第三方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台风虽然是不可抗力,但原告的损害并非无法避免。如果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台风到来之前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及检查各种情况并及时补救,都有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做上述防护措施,便不能因为不可抗力而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