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召开推进全省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现场会

17.10.2016  10:10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淘汰,加快提升我省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10月14日,我厅召开推进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现场会。

现场演示阶段,省交警总队车管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全省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各排放检测设备厂家、(海口、三亚、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等单位代表在海口安捷美灵汽车检测站观看了机动车现场排放污染检测演示,并听取了全省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管理建设有关情况介绍。

据介绍,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与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具有能够实时传输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设备,实时向省生态环保厅传递相关检测数据,且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检测站建设内容包括三部分:专线网络、硬件设备及局域网、软件及联网调试。检测站端建设完成后,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推进会上,省环科院谢东海主任向参会人员详细讲解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单有关内容填写要求与注意事项。

随后,我厅污染防治处处长王昌号对全省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管理系统建设进行工作部署。会议提出了3点要求:全省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要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联息,全省各个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进程,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在线监控,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并确保检测数据质量,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县)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要明确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将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会议最后,厅污染防治处、省交警总队车管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厅信息中心等单位对参会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宣教中心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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