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缓刑期间仍不收手 终审获刑5年
犯受贿罪缓刑期间仍不收手
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高级验船师黄绍祥不思悔改,受贿18万元行贿2万元,终审获刑5年
2010年,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高级验船师黄绍祥,因犯受贿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但这个刑罚并没有打消黄绍祥的贪念,缓刑期间,黄绍祥并未就此收手深刻反省,而是变本加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为他人办理验船安全证书,并收受张某某等7人好处费共计18万元。为调动妻子工作,行贿妻子单位领导2万元。2016年8月,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以黄绍祥犯受贿、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一审宣判后黄绍祥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绍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1黄绍祥非法办理安全证书受贿共18万元
2010年3、4月间,黄绍祥参与检验了洋浦海业捕捞有限公司的8艘渔船。该公司董事长邢某为了顺利办理这8艘船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找到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潭门分局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在张某某的疏通下,黄绍祥很快就签名给这8艘船办理了证书。之后邢某将12万元好处费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黄绍祥。
2011年5月左右,黄绍祥与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对梁某某、王某某的5艘渔船进行了检验。2011年6月,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该5艘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梁某某和王某某分别送给陈某某好处费20万元、30万元。之后不久,陈某某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王某(另案处理)的司机梁某,让梁某将这笔钱交给黄绍祥。2011年6月的一天,在梁某将5万元交给黄绍祥,并告诉他该笔钱是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某给的,黄绍祥当场收下。
除此之外,在2013年间,黄绍祥利用渔业船舶检验的职务之便,对翁某某、梁某某等人经营的渔船提供检验帮助,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9万元。
2为给妻子调动工作,他给领导送了2万元
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解决他和妻子两地分居问题,2007年下半年,黄绍祥找到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王某(另案处理),请求将黄绍祥的妻子曾某从三亚分局调回他身边工作。2007年8月,经王某批准同意,曾某从三亚分局借调到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潭门分局工作。为了感谢王某在其妻子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帮忙,也为了以后在工作、生活中得到王某的关照,2007年至2008年,黄绍祥将1万元当好处费送给王某,并在对方乔迁新居时再送1万元表示感谢。
案发后及在案件审理阶段,黄绍祥的亲属已退出10万元赃款。
3犯受贿罪行贿罪,一审获刑12年
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绍祥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的职务之便,先后收他人贿赂款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为谋取其妻子的工作调动,向王某行贿2万元,构成行贿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应进行数罪并罚。2016年8月18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绍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连同新罪合为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4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审改判5年并处罚金20万
一审宣判后,黄绍祥不服提起上诉,称量刑过重,表示受贿金额没有18万元。其辩护人则认为,黄绍祥为妻子调动工作、解决干部职工两地分居是单位内部事务,不存在谋取不当利益,送礼金给王某不应认定为行贿。
对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绍祥受贿18万元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行贿2万元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惩处。但因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和实施,对数额与量刑有较大调整,应对本案的量刑进行相应调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黄绍祥犯受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1年;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