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9%受访者称单位规定带薪年假过期清零
每逢节假日,不少职场人选择用带薪年假拼假。2015年以来,国家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年假,引发了人们对这一制度的关注。据媒体近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带薪年假问题。带薪年假涉及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受这一权利或很好地维权。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1997名职场人士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3.5%的受访者所在单位有带薪年假,不过,64.9%的受访者称自己所在单位规定带薪年假必须一年休完,过期清零。如果没有休年假,仅30.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在单位会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71.5%的受访者希望单位统筹为员工安排休带薪年假。
73.5%受访者所在单位有带薪年假
郭文韬曾经在北京某4S店工作5年,在职期间,单位从来没有给他提供过带薪年假。“那时候根本不了解这些,离职后听别人说起,才知道自己损失了很多。”郭文韬说,离职后,他和同事想过就补偿问题和老板打官司,最终因成本太高放弃。在他看来,能正常享受带薪年假的大都是在国家单位和大企业工作的人员,给小企业和私人打工的劳动者很难享受到,也往往对此没有意识或不太坚持。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次调查显示,73.5%的受访者所在单位有带薪年假,21.9%的受访者没有。进入职场1年以上的受访者中,休过带薪年假的占71.0%,没有休过的占24.5%。进一步调查显示,进入职场5年以上的受访者中休过年假的人的比例(74.8%),高于进入职场1年以上5年以下的受访者(62.7%)。
现在在深圳一家金融媒体工作的张彩琼步入职场已经3年,虽然单位允许带薪休假,但她从来没有休过。“刚入职时工作紧张,自己又是新员工,不太好意思提休假,病假、事假都没请过,怕被扣印象分。目前这个单位,我才来了不到1年,不知道能不能享受带薪休假”。
按照2008年9月18日开始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其实单位给员工提供的假期不算少,但是新员工对于这些假期怎么休往往不太清楚。有的人以为年假就是春节假期。有的员工觉得自己休了产假、探亲假,就没有带薪年假了。”在河北石家庄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唐丽娟(化名)说。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仅30.4%受访职场人士所在单位会按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最近,带薪年假跨年清零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关注。调查中,64.9%的受访者称自己所在单位规定带薪年假必须一年休完,过期清零。
上海律师协会劳动关系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主任温陈静向记者介绍,用人单位带薪年假跨年清零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国家法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公司额外提供的福利年休假可以按照自己的制度规定年底清零。
北京朝阳法院日前也结合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带薪年假跨年清零的规定违法。
《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调查中,62.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知道这条规定,37.8%的受访者坦言不知道。进一步调查显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休年假,仅30.4%的受访者所在单位会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54.5%的受访者回答不会,还有15.1%的受访者不清楚。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提供年休假,员工没有休,只要没超过诉讼时效一般都有补偿。在实际案例中,举证问题十分重要。”温陈静介绍,带薪年假应休未休举证责任在单位。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认可单位曾安排过,单位无须再举证。单位提供年假,要证明员工主动提出不休,是比较难举证的。
记者了解到,北京规定用人单位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所以案例中超出两年的部分由劳动者举证。温陈静介绍,上海也要求用人单位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目前上海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要主张当年和上一年度的未休年假折算工资”。
张彩琼对记者说,她工作过的单位都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制度,她很想知道未休的带薪年假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记者查阅《办法》发现,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
71.5%受访职场人士希望单位统筹为员工安排休带薪年假
调查中,51.5%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了解带薪年假相关规定,回答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受访者分别占8.3%和43.2%,39.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不太了解,7.3%的受访者完全不了解,1.8%的受访者回答不好说。
郭文韬认为,关于休假的法律法规太细了,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休假权利,也往往是从单位得知,而单位或老板大都不会主动提醒员工休假。“敢就这些问题和单位打官司,一般也是在离职以后,但是那时很多事就不好处理了”。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这个时间限制。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调查显示,71.5%的受访者希望单位统筹为员工安排休带薪年假。
带薪休假制度如何更好落实?调查中,42.2%的受访者希望劳动部门加强监管,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处罚;20.7%的受访者希望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实施细则;16.1%的受访者赞成对落实得好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10.4%的受访者呼吁用人单位公开休假规定;7.8%的受访者呼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员工法律意识;2.8%的受访者提醒劳动者主动了解带薪年假相关规定。
唐丽娟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用人单位就不应总想着打擦边球,在假期上“缺斤短两”。“单位主动保障员工休假权利,大大方方为员工休假提供便利,能增强员工对单位好感,也更能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受访职场人士中,63.1%的受访者进入职场已5年以上,28.9%的受访者进入职场1年以上5年以下,8.0%的受访者进入职场不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