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文鼓励三大机场发展全货机航运业务
原题:我省印发《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鼓励三大机场发展全货机航运业务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为促进我省全货机航空货运发展,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省政府决定于2020年度试行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货运企业发放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真金白银支持航空货运业加快发展
《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货运发展。
根据《办法》,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和货运量补贴分为境内和境外航线航班两个补贴标准。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为:对开通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6万元/班(往返合计为1班,下同);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2.4万元/班。对开通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4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增加1万元/班补贴。
《办法》明确,给予开通全货机航线航班的企业货运量补贴。具体标准为:以货运量为依据,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标准为400元/吨,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600元/吨;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标准为600元/吨,往返航程4小时至8小时的,补贴标准为800元/吨,往返航程8小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吨。
在海南缴税企业享受补贴上浮政策
根据《办法》,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为:使用最大业载大于50吨机型的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100%;使用最大业载小于10吨机型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不享受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
《办法》明确,每周不少于1班的定期全货机航线航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和货运量补贴标准、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此外,我省对运输冷链运输货物,医疗器械、药品,南繁育种种子种苗等特殊货物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企业,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航班货运量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办法》还规定,在海南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补贴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全货机机型分类补贴标准、定期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基础上,享受上浮20%的政策。对在海南设立航空货运区域总部的企业,另可享受海南省“总部经济”政策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为我省航空货运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打通海南与全国乃至境外的航空货运通道创造了条件。同时,《办法》的出台也有助于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满足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海洋产业、低碳制造业、医药产业等产业的物流运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