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发布中招工作意见 省一级学校指标到校生占比不低于45%
省教育厅发布中招工作意见
省一级学校指标到校生占比不低于45%
■ 本报记者 郭景水
今天,正式公布的《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除试点班外,中职学校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在优惠政策方面,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
文体特长生
不超过招生计划的6%
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比例确定为: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招生总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45%,其余学校不得低于40%。各学校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在其统招生计划录取结束后进行。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
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中职学校实行
报名注册入学
《意见》明确,五年一贯制招生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其中,招收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原则上按分配市县计划从面试合格且具有本市县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同时兼顾男幼师定向培养生占一定比例。
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及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招生,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报考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录取后不予退档(因招生出现特殊情况的除外)。报考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的考生必须具有海南户籍和学籍,且学业水平考试分数要达到八科满分的65%以上才能被录取。其他报考中职学校的考生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报省中招办办理相关录审手续。
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
根据《意见》,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或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六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人以下(含3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本报海口3月1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