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自我反省:我的位置可以为送钱的人办事
今天,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原主任邢高涉嫌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面对检方指控,邢高没有一句辩解,毫不讳言地指出,之所以有人不断送钱,是因为他的位置可以为他们办事。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4年期间,邢高在担任滁州市商务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接工程、职务调整、项目审批、税收优惠、资金返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9.9万余元(其中索贿266万余元)、美元2.7万元、港币2万元。
在检方指控的32起受贿事实中,第一起发生在1998年。时任滁州市商务局局长的邢高收受杨某的6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在此后长达16年的时间里,小到购物卡、长命锁,大到汽车、房产,邢高均来者不拒,甚至开口索要。
2008年至2012年间,邢高先后在税收优惠资金返还、电路改造补贴等事项上为安徽天大石油管材公司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邢高向该公司董事长叶某索取价值人民币153万余元商铺一间。2010年至2011年期间,邢高先后收受滁州市建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某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房屋一套、人民币33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为其承接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施工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据检方指控,滁州市有4名政府官员涉嫌向邢高买官。
庭审中,邢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甚至没有一句辩解。邢高还毫不讳言地说,“他们给我送钱,是因为我坐的位置可以为他们办事”。但其辩护人认为,部分受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遵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据了解,2012年邢高被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后,先后退还部分受贿钱物。“我本意不想收钱,是他们要送给我,后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加上检察机关调查我,我就把收到的钱物退还给他们。”
检察机关认为,邢高清楚地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清楚地知道行贿人想换取他手里的权力,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构成受贿罪。在邢高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受贿的32起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范天娇)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