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处理一批违纪违法干部 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副厅长受贿453万

09.06.2015  17:16

      原标题:李年佑受贿453万一审被判15年

      18年期间在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中大肆受贿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副厅长

      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53万元,日前,海南一中院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副厅长李年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一审判决后,李年佑表示考虑之后,是否提出上诉。

      今年54岁的李年佑,大学文化,1994年至2014年先后任海南省交通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处长,海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1995年至2013年期间,李年佑在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交通线路营运许可以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等事项中,为徐某某、邓某某、孙某某等16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453万元。

      帮忙工作调动伸手拿20万元

      1995年至1996年,邓某芳任省公路管理局三亚材料供应站站长期间,为在公路材料供应运转工作上得到关照和支持,请时任交通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的李年佑帮忙,并分别于1995年、1996年,先后4次总共送20万元给李年佑。

      经查,李年佑不止一次收受下属的贿赂。2005年期间,时任陵水县公路局局长的王某为调到海口市公路局工作,多次找到时任交通厅副厅长的李年佑帮忙,李天佑满口答应帮忙协调解决。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约李年佑在海口市海府路一酒店包厢喝茶,并送了20万元好处费。但对方最终没有帮王某调动工作成功。

      帮忙工 程款拨付受贿100万元

      1996年期间,海南省公路建设第x工程公司承建了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工程。为在工程款拨付一事上得到关照,该公司副总经理吉某找到时任交通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的李年佑帮忙,先后4次总共送20万元给李年佑。

      1997年期间,海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西线高速公路九所至三亚段工程。为在工程款拨付一事上得到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找到了时任省交通厅规划财务处处长的李年佑帮忙,并先后两次总共送30万元。

      1999年期间,吴某以大连市某总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名义承建了西线高速公路尖峰至八所段的水稳工程。为在工程款拨付一事上得到关照,吴某找时任交通厅规划财务处处长的李年佑帮忙,并先后4次送给李年佑共计20万元。

      2003年至2005年期间,海南公路某公司承建了西线高速公路洋浦立交至邦溪立交段续建工程和海榆中线公路营根至五指山段改建第六合同段工程。为在工程款拨付一事上得到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找到分管规划财务的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年佑帮忙。2006年下半年的某天,吴某在海府路一单位办公楼楼下送给李年佑30万元,对其在工程款拨付一事上的帮忙表示感谢。

      2006年期间海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要申请几条班线客运线路的经营许可,该公司的总经理符某找到分管道路运输的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年佑帮忙。符某送给李年佑20万元。后因客运运力及线路经营权冻结等原因,李年佑没有帮符某所在公司获得线路经营许可。

      “关照”相关 审批受贿75万元

      2007年下半年,海南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4辆三亚至海口直达客运班线的延续运营手续。为尽快得到审批,该公司总经理邰某找到分管道路运输的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年佑帮忙协调关系,并送其30万元,李年佑收下钱,并向省道路运输局的相关人员打招呼,2009年3月,海南省道路运输局作出了相应许可决定。

      2011年,洋浦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准备报废16艘旧船,建造8艘专项捕捞渔船。为在相关审批事项上得到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请分管相关事项的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李年佑帮忙。2011年上半年的某天,李年佑在海口市蓝天路某酒店的停车场内,收下洪某送来的30万元,并表示同意支持。此后,洪某因担心资金不足等原因没有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洪某向办案人员称,因为碍于面子,而且其公司还可能再“麻烦”李年佑帮忙,这30万元他没好意思开口要回。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挂靠在海南省第五建设工程公司名下的邢某与雷某,承建了海洋与渔业厅服务中心项目。为了感谢李年佑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上的关照与支持,两人送给李年佑20万元。

      2012年期间,临高某捕捞专业合作社准备报废10艘旧船,更新建造4艘生产渔船,为顺利得到审批,该合作社负责人林某深向李年佑送去15万元。2013年,生产渔船更新建造计划最终获批。

      办理船网工具 指标收68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间,昌江、陵水等地4家公司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15艘船的船网工具指标,4家公司的挂靠公司总经理魏某,找到分管捕捞处和渔政渔监处的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李年佑帮忙。期间,魏某先后4次送给李年佑共计68万元。李年佑收下该68万元,并利用审批权限签发了十五艘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2014年2月前后,李年佑在三亚出差时将3万元退还给魏某,其余65万元用于家庭各项开销。

      2012年,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建造两艘加工冷藏运输船,为尽快得到审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分管的副厅长李年佑帮忙,随后先后三次给李年佑送去60万元。2013年3月1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相应批复。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海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造了1艘休闲渔和一艘金枪鱼海钓船,为了办理这两艘船的船舶检验证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找到当时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的李年佑帮忙,并给其送去2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年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年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李年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