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勇涉嫌收受巨额贿赂案昨开庭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澄迈县人民政府和海南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为了和卢勇搞好关系,尽快推进该项目的进展,海南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郑某松在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两次将50万元存入一银行卡中,并将此银行卡交给卢勇,并且以60万元的高价买进卢勇价值25万元的小轿车一辆。
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的工业用地约138亩,为了尽快办理该地块过户和土地变性的相关手续,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颜某轩,从2010至2012年间先后送给卢勇130万元人民币,其中80万元用于卢勇侄子卢某猪场扩建。
郭某控制的澄迈某鸟林公司、澄迈某盈公司、澄迈某鑫公司在澄迈老城开发区有多个房地产项目,为了上述项目开发之事以及某鑫公司项目容积率增加和某盈公司土地过户之事,在2010年至2012年间,郭某以各种理由送给卢勇80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金。期间,卢勇为某鑫公司办理了用地规划调整、用地性质恢复为旅游用地、项目容积率调整等事宜。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卢勇先后收受海南某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彬80万元人民币为其办理某榕公司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等事宜。
2009年至2012年间,卢勇先后收受张某60万元人民币,收受澄迈某糖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某生30万元人民币……在27页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当庭指控卢勇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土地变性手续、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报建、项目规划验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郑某等28人贿赂85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7万元美金、1万元欧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卢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南一中院没有当庭宣判,择日做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