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卡被盗刷向银行索赔 法院: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26.08.2015  17:08

  做电商的杨先生刚办的银行卡被开通了支付宝、苏宁快捷业务,两天被盗刷四次,金额近两万元。事发后,杨先生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银行卡内资金的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卡被盗用消费

  在去年12月28日晚上11时多,杨先生刚办理的私人用的银行卡被网上消费了两次,用支付宝快捷和苏宁快捷支付了一万元。在12月29日早上6时多又被消费了两次,金额近一万元。当天杨先生就把卡里剩余的钱都取了出来。杨先生对这两天的网上支付造成的损失充满疑惑,到银行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于是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焦点:银行应不应赔?

  “银行卡被盗用后我就到公安局报案了。我办理的银行卡在开卡时并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其他网络业务,这次却被盗刷两万元,说明银行在信息安全措施存在严重漏洞。当时我也开通了手机短信功能,但是在29日早上10时多才收到短信通知我被扣了钱,这不是银行的过失吗?另外,银行也未及时告诉我盗刷资金所对应的订单号,导致我无法对损失的钱追讨。”杨先生在庭审时说。

  银行辩解道:“2014年12月28日,有人以杨先生的名义通过网络申请,将支付宝、苏宁与他的银行卡关联,填写了正确的银行卡户名、卡号、留存手机号码和手机动态密码,向银行发出了开通的指令。这些信息都是杨先生本人掌控的,是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而且开通后,客户的银行卡上的资金往来不受银行控制的,杨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并没有过错。

  针对杨先生提出的未能及时短信通知,银行作出了回应“杨先生确实开通了手机短信功能,但根据该协议约定22:30后的消费信息要次日7:00后才收到,是不存在违约的。

   判决:举证不能 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杨某主张其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损失为14979元,并明确该损失是在网上交易的金额所产生的,但该五笔交易除杨某的单方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五笔交易并非是杨某所操作,虽杨某称其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相关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近日,中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对开通支付宝、苏宁快捷业务以及通过支付宝、苏宁快捷支付案涉资金,银行并无过错或违约行为,依法不应对杨某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银行卡内资金的损失,对此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