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通知

09.01.2017  18:05

QSF-2017-210001 

 

琼人社发〔2017〕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卡(简称以下“社保卡”)应用工作,切实发挥社保卡的身份凭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和《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启动社保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简称“人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持社保卡可办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考核目录(试行)》所列的91项人社业务,具体涉及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10个业务领域。各市县(单位)可在现有《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考核目录(试行)》的基础上,扩展人社业务办理项目,实现社保卡在人社领域业务应用全覆盖。

        二、应用方法

      我省目前已在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全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全省社保待遇领取资格人脸识别认证系统等业务系统实现社保卡读卡应用功能,基本涵盖所有人社领域业务。现阶段办理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业务时,可要求各管理服务对象出示社保卡,由经办人员人工核验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并办理各项业务。

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各项人社业务时,如需要管理服务对象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应主动提示管理服务对象出示社保卡,由经办人员核验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方可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各项人社业务。现阶段在社保卡发放全面普及和应用之前,可采取社保卡和身份证并行验证身份的方式。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社保卡应用工作既是关系到广大管理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便民、利民、惠民工程,也是各业务经办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的实际举措。各市县(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社保卡作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社业务工作,对未申领社保卡的管理服务对象,业务经办人员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到社保卡申领窗口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并会同当地金融机构加快推进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力度。各市县人社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启动实时制卡工作。

(二)加强管理。各市县人社局要根据业务需要于2017年1月底完成社保卡读卡器采购工作,并向省厅信息中心申请社会保障PSAM卡,加快部署社保卡读卡器,确保所有经办窗口能够通过社保卡办理人社业务。各市县(单位)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修订业务经办操作规程,明确将社保卡纳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办理人社相关业务范围,并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明示标识提示“请出示您的社保卡办理业务”。

(三)做好宣传。各市县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保卡功能,让群众充分了解社保卡相关功能,提高用卡积极性,营造良好用卡氛围。启用社保卡办理人社业务工作后,短期内持卡人可能会因不习惯而感到不便,经办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社保卡的应用得到顺利实施。

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陈春峰、李成刚

电  话:36683656、36683635

 

附件: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考核目录(试行).xls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