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南京虐童案:无论判决如何 收养关系应解除

03.10.2015  14:35

   南京法律人深度解读虐童案:解除施暴养母收养关系并非执法无情

  南京“虐童案”经过三天审判,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于这桩引起全社会关注的案子,社会公众多数为法院作出的“罪责刑”相一致的理性判决“点赞”。但也有一种声音:李某某判了刑,孩子怎么办?这样的判决是否缺乏人文关怀?

  就此,南京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此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深度解读。

  其认为,司法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底线和后盾。面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恶性事件,司法机关必须敢于亮剑,方能展现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态度。

  对于李某某的这一判决恰恰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司法职责。

  该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几点关键体现了本案法院判决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

  第一,养母李某某的收养手续不合法。养父母各有子女,办理收养关系时的无子女证明系伪造,无论刑事判决结果如何,收养关系依法都应解除。

  第二,养母李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对儿童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邻居和学校老师证实,2014年6月以来,养母李某某因教育问题对儿童多次打骂。2015年3月31日,李某某再次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儿童,长时间的家暴造成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构成轻伤一级,而养父对此并未制止。

  毋庸置疑,一个伤痕累累的孩子,一个生活于家暴恐惧中的孩子,即使享有优裕的物质条件,也很难说能有美好的明天。

  第三,儿童的意见不能做为司法判断的依据。受害儿童年纪不满10岁,缺乏认识判断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受害儿童是否愿意继续跟随养母生活不应成为司法判断的依据。

  第四,儿童生父母应切实承担起监护义务。物质生活条件的优越与否,并不是孩子成材的必要条件。在养父母不适合监护的情况下,儿童生父母是最为合适的监护人,应依法切实履行起监护义务。而如果硬将未成年人推向不负责任的监护人,无异于再次孩子推向了一个危险的境地。

  第五,判决已经考虑了综合因素。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已对养母作出了从轻处罚。

  综上,其认为,本案中依法对施暴的“养母”李某某科以刑罚,让孩子与家暴彻底绝缘,才是对儿童利益的最大考虑。

  这位法律界人士也提出,判决同时体现了法律对虐童行为的零容忍。“暴力是盲目的野兽”。借教育之名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不是解决教育问题的根本之道,甚至会给儿童带来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影响孩子一生的健康幸福。

  但是由于儿童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现实中又很容易受到犯罪侵害。而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状况,体现的是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护水平。因此,对构成犯罪的施暴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虐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利于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当前愈演愈烈虐童事件。

  而此案最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则在于,判决有利于规范引导社会行为。

  受到“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传统思想甚至“父为子纲”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少家庭将教育孩子当成“私人领域”,将监护孩子当成“家务事儿”,将打骂孩子当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此外,“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折射了法律不能干涉私域的集体意识,容易导致虐童行为泛滥成灾并成为法治盲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治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高于亲权”、“儿童优先原则”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司法裁判不仅具有解决个案纠纷的作用,更具有引导社会行为、培养法律理性的规范价值。该案的判决,无疑在监护人头上架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监护人虐待儿童的法律后果,帮助监护人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正确履行好监护义务。

  但这位法律界人士也坦言,未成年人保护确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司法谦抑性的特点决定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万能的。

  “希望立法机关完善立法、政府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积极介入、家庭成员依法履责、社会公众积极作为,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