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低价卖高价 保亭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3月15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保亭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南海网、南国都市报公布了一批近期查处的有关价格违法的典型案例。
明里一套暗里一套 高出标价销售猪肉被罚
今年2月18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保亭保城丽蝶猪肉摊(81号)经营过程中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五花肉0.92斤售价40元。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王某某承认未按实际的明码标价销售猪肉,高出实际标价的价格销售。
执法人员认为,王某某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等规定,以高出明码标价:五花肉38元/斤销售猪肉,且对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五花肉0.92斤售价40元无法说明实际销售价格,行为涉嫌违法。
办案机构认为,虽然涉案金额不高,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应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保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我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5元,处以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005元的决定。
微信朋友圈购进口罩到店内非法销售
3月2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保亭县金江农场金江大道123号保亭响水良食汇金江商行未明码标价并高价销售口罩。
3月3日9时10分,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谢某自述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2月26在一个微信名珊珊姐处以4.5元/个进价购进了一次性口罩200个,并在其经营的保亭响水良食汇金江商行内进行销售,至2020年3月3日被依法查获时,已以每个4.5元/个的价格平价销售一次性口罩190个,剩余10个,当事人在保亭响水良食汇金江商行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时未进行明码标价,不注明商品的品名、价格等有关情况。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保亭响水良食汇金江商行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时未进行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由于当事人购进货物未索取票据,其购进成本均为其口述,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因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认定其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标价低卖高价 保亭一卖猪肉摊贩受处罚
2月3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保亭市场检查时发现,保亭保城永雅猪肉摊经营过程中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排骨1.28斤和五花肉2.64斤合计售价190元。
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郑某某承认未按实际的明码标价销售猪肉,高出实际标价的价格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相关规定。
郑某某以高出明码标价五花肉35元/斤、排骨50元/斤销售猪肉,且对消费者张某购买排骨1.28斤和五花肉2.64斤两项合计售价190元无法说明实际销售价格。
鉴于接受调查时,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经综合考虑,保亭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其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非法所得33.6元;二、处以罚款3000元,两项合计3033.6元。
为谋利从外面收购9种口罩店内销售
2月4日,经消费者举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保亭保城耿攀百货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普通帆布口罩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明,2月2日当事人从三亚市多个铺面收购9个型号普通帆布口罩共计383个在自己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该批口罩货值为3504元,截至案发日,已销售51个口罩,产生非法所得74.3元。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普通帆布口罩,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尽管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的行动,但在疫情时期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引起消费者投诉举报造成不良的影响,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
保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3元;处以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074.3元。
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被查处
1月31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位于保亭县城保兴西路南美假日一期1栋2单元8号铺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口罩销售,当事人称有3M口罩销售,每个3M口罩25元。
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3M口罩没有实行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