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为事业单位奖励“立规矩” 嘉奖比例最高不超过单位人数25%
事业单位申报奖励指标是多少?各类奖励金额是多少?4月6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出通知:嘉奖比例最高不超过单位人数25%;原则上不对省级以上称号者重复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的奖金,分别为1500元、3000元、6000元。
关于奖励权限,包括三方面内容:在嘉奖方面,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在记功方面,省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海口、三亚、儋州市属及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事业单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在记大功方面,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关于奖励比例,也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本单位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总数20%、2%。乡镇事业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3%;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及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其奖励工作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二是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或适当提高比例。三是经组织批准参加乡村振兴、挂职锻炼和离岗创新创业等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的奖励,不占用所在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关于奖励实施,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各单位(部门)要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得奖励人员给予关心关怀,对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人员可组织健康体检、疗休养等活动。另外,一次性奖金通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据了解,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一般给予嘉奖。
对公众关注的有关重复奖励,此次《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在嘉奖候选人中被评为记功或者记大功的人员,不再重复嘉奖。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个人和集体以及已经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省级称号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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