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06.12.2017  23:51

QSF-2017-210014

 

琼人社发〔2017〕32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事人才政策和制度环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一)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返回原单位,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二)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职、考核与管理、以及选派的事项、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如有需要,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三)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项目在职创业。所在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和在职创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须辞去管理职务后,方可到企业兼职或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企业的工作业绩或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参考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约定本单位岗位职责履行、考核与管理、以及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事项、期限、保密、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如有需要,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三)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由事业单位和兼职企业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有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

(一)人事关系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继续保留与原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原归属权限管理,聘用合同暂停履行。离岗期间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可以延续至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离岗期限不超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2.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手续时,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集体研究批准并公示后,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离岗创业人员担任单位领导或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辞去领导或管理职务。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原事业单位应通知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二)工资和岗位管理

1.原事业单位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档案工资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在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新创业情况。创新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用原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4.离岗创业人员仍占用原事业单位编制,对于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原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继续由原单位代缴,所需资金分别由所在企业和个人承担,其中,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承担并缴回原单位,个人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并缴回原单位。缴费基数按其在原单位所聘岗位档案工资确定,档案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2.离岗创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通过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缴纳,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业人员非因公死亡的,由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四)返岗安排和解聘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满要求返回的,原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竞聘至更高等级的空缺岗位。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原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个月内安排并书面通知其重新上岗。提交了书面返岗申请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岗的,从应返岗之日起计算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原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满未按期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创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书面通知后离岗创业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从应返岗之日起计算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原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时,本人提出与原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双方人事关系终止,原事业单位协助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其他

1.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2.离岗创业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未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原事业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知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岗位,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创新型岗位;也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参与课题或科研项目研究等工作。

(一)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四)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纳入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不受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予以核销。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加强对参与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

          2.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

                        计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相片

民       族

 

籍   贯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专   业

 

学历学位

 

健康状况

 

工作年限

 

聘用合同编号

 

现聘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

 

创新创业方式

离岗创业□ 企业兼职□

在职创业□选派到企业□

创新创业时间

 

 

个人申请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本人档案各一份,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份。


附件2

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

序号

作单位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行政 职务 /职称

原聘岗位

类别及等级

创新创业

方式

期限

创新创业企业

(单位)名称

创新 创业成果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此表每年12月10日前,由事业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