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报通知
琼商务机电〔2014〕174号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股权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1〕87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除外贸报账类项目和公共项目外,对建设类项目,外经贸区域资金采用对企业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不再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而是采用对企业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
(一)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的原则
1.公开公正。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资金安排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授权专业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项目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适时退出。被投资企业有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意愿时,政府及时退出(具体退出条件和方法由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商定)。
(二)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的形式
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向省商务厅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股权投资专家进行项目初步评审核,筛选出符合外经贸区域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
3.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委托省属国有独资投资管理公司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公司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进一步与其商谈投资协议,确定投资企业和投资额度,一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将资金拨付到投资管理公司,由投资管理公司拨付到被投资企业,实施日常股权监管。
5.投资达到一定年限或条件后退出股权。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生物技术和和新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和装备制造、新材料、海洋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企业研发、生产、投资、建设类项目;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研发、扩大产能、技术升级改造、产品种改良的项目;
(三)跨境电子商务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球直购展销中心建设、电商总部及电商孵化中心建设,电商综合管理大楼、金融服务中心、信息数据中心、口岸服务中心和保税物流服务中心等;
(四)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项目。包括国际货运港口码头新建、改造、国际物流、仓储设施建设、国际货运航线开辟、原有航线优化项目等。
三、申报资格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在海南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
3.申报项目在海南省内建设,且2014年内在建或2014年内完工的项目;
4.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5.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录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下,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联系人:庄容;电话:0898-68597602)。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印章。
1.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请表(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附件3);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批准文件、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如项目不需办理此类文件,请在填写项目申请表时予以说明);
6.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等);
7. 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包括名称、金额及发生时间),并附各项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8. 201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9.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果有,请提供专利、软件著作权、名牌产品、示范企业、龙头企业等相关证书,租赁、购置合同等。提供复印件即可)。
四、不予扶持的项目(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商务厅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已获得中央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3年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备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7月30日前分送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205室)。
项目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联系人:栗芸娟,电话:65349320、65334455)、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罗清明,联系电话:68533706)。
本通知可在海南省政府网站( www.hainan.gov.cn )和海南省商务厅网站(mof.hainan.gov.cn)查看和下载。
附件:
1. 附件1:2014年海南省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封面).doc
2. 附件2:海南省外经贸区域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请表.doc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 海南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