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政府征地趁机牟利 海口一男子收受他人财物21.9万
原标题:协助政府征地趁机“中饱私囊” 收受他人财物21.9万元海口一男子二审判刑 11年
海口男子薛某学原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9600元。日前,海口中院二审判处薛某学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2年8月10日,海口市琼山区中税热带作物场(以下简称“中税场”)将岭脚二队位于琼山区云龙镇薛村的700多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南某房地产公司,薛村部分村民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争议,并在该地上种植作物。
2009年,中税场领导委托时任中税场薛村队队长的被告人薛某学协助农场做好青苗补偿工作。
2010年,修建丽江路涉及薛村20多亩土地,琼山区政府委托时任中税场薛村队队长薛某学协助政府做好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工作。
2010年6月8日,薛某学与林某海找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张某超商谈处理土地遗留等问题,在薛某学要求下,张某超给薛某学30万元作为岭脚二队的青苗补偿款及劳务费。
原判认为,被告人薛某学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96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薛某学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薛某学收受张某超219600元的事实清楚。海口中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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