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份各部委可以申报的项目信息
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两岸、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二、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本项目于2017年10月25日停止申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工作的通知
一、工作任务
2017年,选择“工程机械高压油泵、多路阀、马达”“IGBT器件”“轻量化材料精密成型技术”“超大型构件先进成型、焊接及加工制造工艺”4条龙进行试点。
二、申报条件
1、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工艺符合《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等要求。
3、承担单位的产品、技术或工艺应与拟参与的“一条龙”应用计划有直接关联性,满足拟参与的“一条龙”具体环节设定的条件。
4、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良好,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5、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平均水平。
6、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7、近三年来没有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本项目于2017年10月16日停止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共用新材料,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三、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本项目于2017年12月15日停止申报。
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资格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此外,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2016年印发)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
二、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试点有成效、申报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指标顺序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本项目于2017年10月15日停止申报。
5)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认真履行初审职能,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请各地文化厅(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以寄出日期为准),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逾期不再受理。
二、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动漫企业年审工作。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核。请各地文化厅(局)于9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年审报告和初审后的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企业年审报告中应分别列明年审合格、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及推荐参加年审重点动漫企业名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第一项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此项税收政策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争取相关政策的延续,请各地文化厅(局)依托年审工作,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在年审报告中予以体现,内容包括:1.本地区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情况;2.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增值税退税情况;3.动漫软件出口免税情况。
三、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
已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进口免税资格申请,2016-2017年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年审申请。请各文化厅(局)按照办产函〔2016〕315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申请材料和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企业的年审材料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列明推荐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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