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多次到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手机 儋州一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24.12.2020  12:33

  近日,州市东成镇一男子周某某先后三次进入儋州市某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的手机,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周某某曾在儋州市某医院照顾朋友期间,发现医院病房内病人及陪护亲友随意放置手机,遂产生盗窃他人手机的念头。随后,周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潜入儋州市某医院泌尿科、产科、儿科病房内,将病人放在病床上及病床旁边桌子上的手机共5部偷走。得手后,周某某将偷来的手机分别卖给路人,共得3800元。2020年3月25日5时许,周某某在该医院被保安抓住,被扭送至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次,价值共97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窜入医院多次盗窃病人的财物,应对其从重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儋州市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以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规定,在医院内盗窃病人及陪护亲友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检察官提醒,如今,除了繁华商业区、超市、公交车等地,医院也成了窃贼们频繁作案的场所。病人及陪护亲友在医院病房内,要注意提高防盗意识,不要把现金、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随意摆放,以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同时,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盗管理,切实保障病人及陪护亲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和谐安宁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