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回应“治失生殖器”:主动申请法律部门介入

23.12.2015  22:53

  就在记者刊发《山西一医院治骨折致老人失生殖器14个月仍未解决》的新闻8小时后,忻州市人民医院于23日晚发布回应声明称,对于此次医疗事件给患者造成的痛苦深表同情和歉意,该院表示将主动申请法律部门介入,尽快解决此事。

  院方在这份回应声明中对事情经过如是表述:患者申某某,男,60岁,2014年10月8日,因陈旧性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在外院术后未愈入住该院骨科。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不愈合、先心病房间隔缺损、前列腺增生。2014年10月11日,行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不愈合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前,留置尿管失败,请泌尿科会诊,经扩张尿道仍不能置入尿管遂改行膀胱造瘘术,骨科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10月29日,患者因阴茎龟头肿胀破溃,转泌尿科治疗。经对泌尿系统进一步检查,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尿道狭窄(后尿道)、阴茎感染。给予抗感染、换药治疗。

  声明称,2014年12月8日,患者家属对患者在医院发生的阴茎感染提出投诉,该院医务科、医患协调办、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与经治科室、专业医生研究制定治疗方案,并针对患者家属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该院根据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参加了山西省医疗调解委员会第三方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后,在医方解释无果的情况下,可申请医调委调解,由省医调委在患者出院后组织第三方鉴定、调解和理赔(患者在住院及治疗期间医调委不作医疗事故鉴定及调解)。如患者不满意医调委调解意见,还可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调解或判决解决。

  2015年3月9日,经医患双方委托,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纠纷事件进行调解。2015年5月29日,山西省医疗调解委员会组织医疗责任保险事故专家对此纠纷进行鉴定,晋医调评20150178号专家评估意见为:医方在患者申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医疗侵权责任。据此意见,山西省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因对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费用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为尽快处理此纠纷,忻州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15日再次请山西省医调委派专人对此事进行调解,医调委负责人认为,因患者方票据不足,无法准确估计票据金额,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此事发生后,院方对患者在该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事件和给患者造成的痛苦,深表同情和歉意。并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求提升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为尽快处理此事件,该院将再次申请山西省医调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院方和患者进行沟通和调解,并将同时主动申请当地法律部门尽早介入,力争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承担该承担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