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最高可判7年 专家:医疗秩序不能只靠刑法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一名12岁的男孩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突发传染性疾病,不治身亡。七八个身着孝服的“家长”,将写有“杀人偿命”字样的白色条幅横悬在医院门前,围着火盆为死者烧纸祭奠,两只花圈端正地摆放在医院门口,中间是男孩的黑白照片。其间几名“家属代表”与院方发生激烈争吵,并声称与医院和解的唯一条件是赔钱,引得过往行人驻足围观。只有靠边坐着的男子一言不发,医生说,他才是死者的父亲。这是近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三级甲等医院门前的一幕。
“医闹”的出现,字如其名,就是对医疗系统的一场闹剧。其危害不容小觑,不仅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破坏医院的医疗设施,还威胁到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极坏。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医闹”正式入刑。
“这是我国法治向前迈进的一大步。”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了解,“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彼此间有一套分工流程,利用医院的责任,借机闹事,甚至有些人把这当作一个行业来牟利。“医闹”经常采取毁坏财物、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医闹”是一个特殊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甚至发展成为一项新的“职业”。
“有些患者原本不想使用暴力解决问题,但被一些职业‘医闹’利诱甚至裹挟,从而扰乱了公共秩序,使正常的医疗秩序受到破坏,使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因此‘医闹’是非常恶劣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指出,医患关系紧张,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不和谐的突出表现,所以把“医闹”入刑,对严重的“医闹”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医务工作者本身就属于高风险、高压力、高强度的职业,如果再不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医闹’,长此以往,可能造成医生集体辞职或医生职业无人问津的严重局面。我国有十三亿人口,医生数量相对不足,如果继续流失下去,会造成病人就医更加困难的局面,更谈不上不断提高医疗科技水平了,这种情况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将是灾难性的。”高广生说。
赵秉志认为医疗行业比较特殊,是一种服务,而且是特殊的服务。以前对“医闹”行为很少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处罚,所以这次修改刑法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有积极意义,既响应了民众的呼声,也明确了刑法适用范围,在执行上更加有法可依,也起到了宣传作用,对不法分子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之前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包括医院存在一些争议,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医疗机构纳入此罪适用范围,这些争议也得到了平息,使法律适用更加统一。但是,病人及其家属毕竟不是医疗专业人士,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闹一闹就可以得到更多利益的社会纠纷处理方式,还是很大程度上导致“医闹”行为的发生。
对上述现象,赵秉志指出,如果医院出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需要依法解决,不论是调查取证环节、还是审判执行环节都需要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患者或受害一方都不能通过极端方式来处理问题。这种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使矛盾更尖锐,甚至会让寻衅滋事的人有机可乘。
“医疗秩序也不能只靠刑法来维护,真正解决医患矛盾,还需要多方的努力。”赵秉志说。
赵秉志称,现在医患关系很紧张,不排除医院负有一部分责任,少数医生态度冷漠、蛮横,甚至极其不负责任,造成患者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出了事故没有处理好,就会埋下隐患,引起患者的不满情绪,从而引发“医闹”。医院方面有很多情况还需要改善,希望院方做到治病救人、救死扶伤,能真正贯彻把病人当亲人看,真正做到人道主义。□ 记者 陈丽平 □ 见习记者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