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级医院住院“限费医疗”改革的通知
琼农合〔2015〕1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合管委,洋浦合管委: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在乡镇级医院就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昌江县率先在乡镇级医院开展参合农民住院“限费医疗”改革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海口市已于今年年初开展。针对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乡镇级医院住院“限费医疗”改革。现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在乡镇级医院住院推行“限费医疗”的付费模式是指在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条件下,参合农民在县域内的乡镇级医院住院时,缴纳规定的起付线后,其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报销(即起付线外全报销的免费模式)。其目的是通过直观的优惠政策,充分考虑参合农民的需求,合理引导需方就医,并对供方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成本,促进分级医疗局面的形成,逐步实现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机制的一项付费方式的改革。
二、各市县合管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地区乡镇级医院新农合医药费用情况的摸底调查,确保乡镇级医院住院“限费医疗”改革顺利启动。
三、各市县卫生局、合管办要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对近四年全县各级医院住院人数、住院流向和医药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测算分析,综合考虑乡镇级医院实行“限费医疗”后全县住院人次、费用增长可能发生的变化,反复比对,确保可行。同时,在新农合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乡镇级医院就医“限费医疗”的补偿模式和标准,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与门诊总额定额付费相结合,避免因住院政策调整导致门诊病人挂床、门诊转住院人数猛增情况的发生。
四、各市县乡镇级医院住院“限费医疗”改革应于2015年9月1日前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已开展限费医疗改革的市县要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方案。三亚市卫生局自行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
五、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展开。
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