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定:配偶拒不退出经商 领导将被调岗

27.05.2016  16:09

  本报讯(记者李泽伟)《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昨天公布全文,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规定。相关部门将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每年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四不准”,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政法机关、国企等,也有相似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还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对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事项,也要进行填报,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定。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每年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