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意见,为广大困难劳模保驾护航
为切实做好全省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1月4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提出了具体政策意见和要求。
意见指出,劳动模范是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楷模,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市县、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切实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作为推动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制定和完善困难劳模帮扶政策,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要从困难救助、医疗帮扶、生活补助、节日慰问、就业保障、住房优待等环节入手,重点面向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做好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
在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上,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督促各单位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5〕69号)要求,及时做好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劳模家庭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困难的劳模家庭,按照《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在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方面,意见要求,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病劳模给予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病劳模的医疗负担;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发生急重危伤病而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劳模,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在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方面,意见强调,各市县要认真落实琼府办〔2005〕69号文件精神,不安排省部级以上劳模下岗。确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导致劳模下岗失业,而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协调安排再就业。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而下岗失业的劳模,所在地政府暂时尚未安排就业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生活补助。
在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上,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收集劳模住房需求信息,及时反映劳模住房需求情况,协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推动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重点保障省部级以上劳模。
意见的出台,为广大劳模全身心投入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伟业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更加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争当劳模、学习劳模的良好氛围。(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