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管辖范围的通知
10.06.2015 21:16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QSF-2012-210021
琼人社发〔2012〕346号
关于调整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
审查备案管辖范围的通知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范围相衔接,经研究,决定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其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受理、审查、备案工作调整为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印发
抄送:海口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06.2015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