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种苗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

02.07.2014  10:36

国家林业局下发《意见

加强种苗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

中国绿色时报(2014-6-23)讯记者尚文博报道 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就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提出多项要求。

意见》提出,一要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二要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三要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四要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并对各类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出具林木种苗广告专业技术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广告中的专业技术内容。

意见》规定,各地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每年要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报抽查结果,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同时要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造林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和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

根据《意见》要求,各地要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普及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品种选育、种苗生产、检验检疫、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制订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作者: 尚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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