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出台两项制度规定加强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省纪委出台两项制度规定加强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落实责任 强化监督
■ 本报记者 陈蔚林 通讯员 曹晋 段小申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出台了《海南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干扰执纪办案工作报告登记制度》两项制度规定。为落实依纪依规从严管党治党要求,践行责任担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保障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意见》从明责、担责、追责三个方面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了规定,要求机关各党支部进一步把责任扛在肩上,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铸就一支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报告的影响执纪办案工作的八种情形;并对报告的时限、程序、内容和违反《制度》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制度》的出台,必将为严明办案纪律,排除执纪办案干扰,促进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多措并举打出监督组合拳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腐败“免疫力”。一年来,省纪委常委会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执纪理念,不断从组织创新、强化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打出一系列“组合拳”——
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履行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规守纪情况,受理、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等6项职能;出台实施《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建立干预执纪办案情况报告登记制度和执纪办案持介绍信制度,规范执纪监督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出台《执纪办案人员签订责任书和保证书制度》,要求所有办案人员签字背书,对严格执行执纪办案各项纪律作出承诺。
及时监督确保制度执行
不能有效执行,及时监督,再好的规章制度也可能变成“纸老虎”、“稻草人”。一年来,省纪委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
从查办案件这一核心业务开始,着力改进办案流程、规范线索分类处置,完善和细化过程管理,把监督向案件查办全过程延伸;加强对执纪办案部门执行落实《海南省纪委监察厅执纪办案工作基本规范》的监督检查,促使办案工作环环制约、管控严密,严防以案谋私;连续三年组织对市县纪委、省直各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各办案职能部门案件检查工作进行考核,有力促进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五个相统一”;改进巡视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这既强化了对巡视人员的监督,也提高了巡视监督的效果。
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为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狠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一直以来,省纪委坚持全面筛选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开展核查工作。2014年,省纪委对包括委厅机关在内的4名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这充分说明,省纪委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早查处——只要构成违纪违法,就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容忍“早”和“小”,形成了强烈震慑。对于调查中发现的涉嫌与有关政策不符的问题,省纪委要求干部结合政策规定和主管单位的意见自查自纠,并报告结果,既体现了组织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信任和关怀,也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自我净化能力的提升,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落实“三转”要求,有利于切实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纪检监察干部“有纪不依,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灯下黑”的问题,坚决纠正以权谋私、跑风漏气、说情卖好、好人主义以及衙门习气、工作漂浮、口大气粗、能力不足等现象。(本报海口12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