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更好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编制背景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联防联控,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精神卫生防治经费投入不断加大,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初步建立,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一系列精神疾病救治和防治政策全面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精神卫生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敏感度越来越高,精神心理问题与社会安全稳定、与公众幸福感受等问题交织叠加等特点日益凸显。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由于我省精神卫生工作起步较晚,底子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十分短缺且分布不均,精神专科机构少,精神科床位相对不足,精神科医生十分短缺,基层精神疾病临床诊疗亟待规范,精神卫生社区康复仍然是空白,医疗与康复服务相脱节,病人出院难,患者很难康复回归社会;家庭监护责任难以落实,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健康需求,与老百姓的期盼相差甚远,各项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与国家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本《指导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着力解决当前我省精神卫生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对于大力加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精神卫生服务目标,保障全省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
二、《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挥精神卫生工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全面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政策保障,突出精神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具有海南特色、覆盖城乡居民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明显提高基本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三、《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强调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规划
《指导意见》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全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升级发展;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卫生资源,加强规划布局,通过政府举办,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以及现有医疗机构转型等方式,加大精神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十三五”期间全省建成以省安宁医院为龙头,东、南、西、北、中五个区域精神卫生中心为支撑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或心理咨询/治疗门诊,加强农垦系统卫生资源整合,依托农场医院建立精神障碍康复基地或将农场医院精神科改建为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缓解我省精神专科医院资源不足的矛盾,弥补我省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的空白。
(二)多措并举,强化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足是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短板。《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市县要加大政策扶持,采取多种举措、多方位解决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极度短缺、质量偏低问题。提出要不断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研究制定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岗位津补贴制度,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减缓人才流失,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稳定发展。要求各市县合理配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公共卫生人员,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管理任务。特别提出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等方式,着力解决过渡期精神科医师紧缺的问题。
(三)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预防精神障碍预防发生
《指导意见》十分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要求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素质教育,加大预防和干预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工作力度,广泛开展重点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辅导和宣传教育,疏导和缓解各种因素带来的压力。对早期发现有心理异常征象的患者要及时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心理援助和专业医疗援助,做好早发现、早干预、早控制。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创办心理咨询、治疗服务诊所,逐步建立专业机构心理健康指导和社会心理健康咨询、专业心理治疗等心理卫生服务相互衔接与配合的服务网络,开通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组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伍。
(四)突出重点,加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康复工作力度
《指导意见》要求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管理率和规范治疗率,进一步明确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等社会危害行为发生;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建立和完善医院治疗与社区康复衔接机制和转诊机制。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做好患者的定期随访、服药指导和康复训练。《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强调患者家庭的监护、关爱和照料责任。
(五)加强宣传,努力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强调家庭的监护和关爱责任
《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和保障制度,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为精神疾患的防治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特别提出要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普法宣传,落实和强化患者家庭的监护职责,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要求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履行政府工作职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市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市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厅局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要求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精神卫生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保障财政经费投入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要求各市县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完善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及救助政策,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在三级、二级和一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救治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住院费用分别按70%、80%和90%报销,对患者缓解期门诊诊疗包括服药检查费用按每年2400元给予报销。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其治疗费用优先通过医疗保险给予解决,其余费用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不能解决部分要积极协调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大病保险等渠道给予解决,最大限度减轻和减免患者的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