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强台风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复工前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琼建质〔2014〕13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做好强台风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复工前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受“威马逊”强台风影响,我省部分市县建筑工程受损严重。为切实做好强台风灾后建筑工程恢复生产工作,现就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复工前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高度重视、深入一线,积极主动抓好恢复生产工作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强台风对我省建筑工程造成的巨大损失,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组织各方面专业力量深入受灾严重的工程项目,积极主动即指导受灾的建筑工程安全有序恢复正常生产。
二、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立即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市县要认真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台风过后建筑工程复工检查的紧急通知》(琼建质〔2014〕125号)以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要求,立即开展台风过后的建筑工程复工检查,突出重点、全面检查。重点抓好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临时工棚、围墙、脚手架及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建筑机械设备、排水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一)对塔吊、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出现倒塌、倾斜、折断、变形或发现有潜在事故隐患,无法保障开机施工后不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的,应责成原设备使用单位更换其它备用设备进场使用,拆除与更换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安拆单位,针对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拆除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相关单位和人员审批后,严格按照方案及时拆除。
重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具备安拆资质的单位按照安拆方案进行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未倒塌、倾斜和变形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照《海南省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安全评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由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定资质的机构或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按规程要求进行安全评定与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拆除、安装、加固起重机械的过程中要严防次生事故的发生。
对其它建筑机械设备要按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凡有基坑施工的在建项目,在台风暴雨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企业对深基坑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监测单位对基坑安全的稳定性进行数据监测,增加对基坑位移的监测频率。重点检查深基坑周边环境及基坑排水情况周边建筑物、基坑顶、地面开裂、沉降情况基坑内积水情况,集水井和排水沟破坏情况基坑边不得超限堆载对现场基坑存在问题的,需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妥善处理完成后方可复工。
(三)对被台风吹倒的活动板房、临时工棚和工地围墙等临建设施,应重新设计规划,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施工重建,临时板房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防火等级的建筑构件搭建,已变形的活动板房和临时工棚,该拆除的拆除,该加固的加固,经各方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回迁入住。对出现倾斜、严重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围墙要推倒重砌,并做好必要的安全警戒,确保施工安全。
(四)认真检查工地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的安全使用状况和基础稳定状况,对因基础下陷、拉结失效等原因造成架体变形、倾斜、部分倒塌的,应制定专项拆除加固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经有关单位和人员审批后进行拆除、加固或重新搭设。对安全网破损的,应重新张挂到位。
(五)对受损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评估、加固补强。对台风中受塔吊倒塌和重物击打的主体结构部位,要组织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需要加固的要及时进行加固补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存在渗、漏、裂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检查修补,对锈蚀严重的外栏杆要及时进行更换、维修。
三、突出重点、主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做好受灾建筑工程恢复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建筑项目的帮扶指导,促使工程项目尽早恢复正常生产工作。
近期,我厅将派出专项指导小组对受灾比较严重的海口、文昌、澄迈、定安等市县进行帮扶指导,其它市县在指导工程项目恢复生产工作的过程中如需要我厅给予技术支持的,请及时联系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便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落实对口技术支持和帮扶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防范次生灾害工作,同时做好个人自我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各项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稳步推进。
(二)各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就复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处罚。
(三)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关于做好台风过后建筑工程复工检查的紧急通知》(琼建质〔2014〕125号)要求做好各项目的自查工作。如发现有不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于8月6日前将建筑工程灾后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65338732 传真号码:65308963
联系人:冯昌明 手 机:13519880326
邮箱:[email protected]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