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我省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对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本报海口5月28日讯 (记者陈蔚林 特约记者韩小雨)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今天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内设机构,作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并于5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实施方案》要求,各中小学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引导家长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各中小学还应加快推动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等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
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
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我省将把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和相关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对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