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参保咋办?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海口网1月14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陈敬儒 实习生 张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时怎么领取呢?1月13日,省人社厅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明确作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参保登记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省人社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明确,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缴费补贴。
2待遇支付和领取
参保人员自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服务机构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清单,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服务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收监服刑的,协管员和乡镇服务机构应及时提请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城乡居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关系转移接续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市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城乡居保机构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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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怎么办?清退重复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记录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须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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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待遇怎么办?清理重复领取待遇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因此,《规程》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来源: 海口晚报 作者:陈敬儒、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