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570203 联系人:梅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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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林地范围由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修改为“林地范围由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仍然有效。但核发的集体山林权属证书程序不完善且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
“已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的林地,以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权属为依据,重新换不产动权证书,土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到不动产登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章应当依据上一级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和本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章确定的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公益林保有量等指标应服从上一级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确定的各项指标。”
四、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林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结合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专篇纳入全省总体规划成果。
“林地保护利用专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改为“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七、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沿海防护林用地、城市周边、公路铁路两旁、河流两岸的绿化用地,水库保护区等林地控制线中的无林地和现状未满足林地条件的地块,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退耕退塘,植树造林。”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征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四)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占用林地申请。”
九、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