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办公场所“一女二嫁” 一承租人起诉被驳回

24.12.2014  18:19

      原标题:办公场所“一女二嫁”

      一承租人起诉被驳回

      原告张华和被告王某因海口美兰区的一处办公场所打官司。双方均在法庭上表示,涉案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关的设施,由一名叫胡德勇的男子转让给自己。双方各执一词,均表示自己是以2.8万元的价格取得了相关办公场所的使用权,并拥有相关办公设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张华和胡德勇曾经是生意合作伙伴。张华诉称,2012年,胡德勇欲出资设立办公点,并由胡德勇与房主签订了五年的租房协议,每月房租800元,逐年递增租金100元。张华称,作为生意合作伙伴,胡德勇因为资金紧张,曾多次向他借款购买办公用品,并由其安排人手进行装修。经过一段时间,胡德勇合计向他借款3万余元,但是胡德勇仅仅还了3000元,剩下2.8万元没有偿还。

      张华称,去年,胡德勇为了抵债,便将该办公场所的使用权及室内办公设施以抵债的形式转让给他,核算转让费2.8万元整,房东也同意他承租该办公场所。可就在大家达成协议后,他准备带人过去接手时,却发现该办公场所内住着王某夫妇。

      张华诉称,他要求王某夫妇搬出该办公场所,但对方至今仍强行占有该办公场所及设施,拒不搬出。张华诉请法院判令对方搬出该办公场所。

      对此,被告王某表示,该办公场所是胡德勇转让给他的,而且转让费也是约定2.8万元。由于资金有限,他没有一次性付清,而是先付了1.5万元后再付尾款,目前已付清全部款项。王某表示,张华和胡德勇之间的经济来往,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只是因为张华找不到胡德勇,便找到他的头上。王某还表示,他租的房子与胡德勇和房东都有合同,他转让该办公场所及设施是有依据的,因此他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占用原告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查明,该办公场所及一切设施确认转让给被告王某,王某支付了28000元转让费,而且王某也与房东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王某便一直使用该办公场所及设施。美兰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张华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作为被告王某,确实有相关的租赁合同。原告张华主张王某占用该办公场所及设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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