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牟利割破车辆变速箱油管行为如何定性

28.11.2014  16:14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间,杨某某、陈某、郭某某经商议后,为谋求非法利益,驾车至上海市G60沪昆高速某服务站,由杨某某用美工刀将停放在服务站内车辆的变速箱油管、发动机油管、水箱水管割破,人为制造车辆故障后,由郭某某和陈某主动与被害人搭讪,要求为他人提供拖车、修车等服务以谋利。在多次作案中,只有一两次被害人同意其提供拖车服务,其他几次均遭拒绝。

  另外,本案中的杨某某于2012年5月间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区高速公路上,以帮助修车为由,将因被人割破水管、漏油等原因的抛锚车辆拖至韩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北青汽车修理厂后,由韩某某谎称车辆需要大修,诈骗车主大额修车费用。

  【争议焦点】

  为非法牟利而割破停放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车辆变速油管等设备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理由是:杨某某等人在服务区内割破车辆的油管是为了骗取高昂的修理费用,且杨某某等人在实施破坏车辆的行为后,一直尾随被破坏车辆并及时提醒驾驶员,基本没有发生严重损毁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理由是:杨某某等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蓄意割破汽车变速箱油管等,可能会使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发生追尾等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行为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可能性即可入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行为一旦实施,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只需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可能性即可入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严重后果。在当时情况下是否会发生危险或者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有多大,只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非定罪的依据。

  认定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可能性,要看破坏的方法和破坏的部位。在本案中,杨某某等人为了牟利,恶意破坏停放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车辆的变速箱油管、发动机油管、水箱水管。破坏车辆上述部位会使汽车发生严重的机械故障:变速箱的油管破裂后会因缺油造成变速箱咬死,进而使其机体损坏甚至报废;发动机油管破裂后因缺油造成发动机温度过高,进而使得曲轴、连杆、活塞咬死,致使发动机报废;水箱漏水会使发动机因缺水造成发动机温度过高,从而造成其活塞拉坏、变形、咬死,气缸变形,汽缸盖变形的损坏。

  上述机械故障,会使得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去动力,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此种情况很危险。首先,车辆失去动力后会突然减速,在该车后面的其他车辆在高速行驶时因前方车辆突然减速来不及刹车而撞上该车辆。其次,因车辆失去动力使得汽车的转向助力和制动助力丧失,该车辆极有可能会撞上其他行驶中的汽车。

  同时,如果汽车的变速箱在汽车高速行驶中存在漏油的情况,这些漏出来的油碰到汽车排气管上,也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致使车辆烧毁。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上述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会更大。因此割破变速箱油管等设备的行为已经具备足以使车辆发生毁坏的现实危险。所以本案中杨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杨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手段——欺骗行为的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杨某某等三人协商利用割破他人变速箱油管等设备的方式,为他人提供拖车、修车服务,但实际上只有一两人让其提供拖车服务,无一人让其修车。对于能否成立诈骗罪而言,其实施破坏车辆相关设备的行为只能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在客观上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的机会;主观上是否有谎报车辆损坏程度,进而骗取大额修理费用的意图,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因此本案中将此三人的行为定性为诈骗行为不合适,应当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

  综上所述,杨某某、陈某、郭某某蓄意割破汽车变速箱油管等,足以使汽车发生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上海金山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罪、陈某和郭某某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陈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郭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作者单位:上海金山区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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