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如何打捞最多的社会诚信
为防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最高法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2月29日介绍,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308万名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累计拦截357.7万人次购买飞机票、59.88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他介绍,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44个国家机关和具备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以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详见09版)
308万!没想到日常生活中的“老赖”数量竟然如此庞大。老赖之所以会出现,并且在过去能够得以存在,正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匿名性”,因为不被公开,所以其依旧能够在生活中畅行无阻。而将“老赖”们纳入“黑名单”制度,向外公开,并限制其高消费,正是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形式,来打破此种匿名性,进而对老赖们产生直接的威慑力。
正如一些观察者所指出的,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老赖们进行种种现实的消费限制,本质上就是某种“技术约束”。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开放,让那些曾经可以轻易隐藏在人群中的老赖,被暴露在诸多的消费平台。这是失信“黑名单”的巨大威慑力所在。但关于失信“黑名单”制度,我认为值得关注的还有另一组数据:截至2015年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计308.02万人,有约20%的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
和高达308万人的失信者人数相比,20%的主动履行义务率,不免显得稍稍低了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威力。此种反差是如何出现的?如果说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威力,在于以社会共治的力量来压缩失信者、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那么20%的主动履行义务率只能反证,现行的失信“黑名单”制度,还远未达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威力。那么,在继续现有的相关约束制度下,失信“黑名单”制度如何继续升级,以打捞更多的社会诚信?
一方面,对失信的老赖们,“黑名单”制度要将相关约束举措拓宽,要向大数据时代寻求更多威慑力。从现有情况看,该项制度对老赖们的约束,还主要集中限制高消费行为、不得注册成为公司法人等举措上。在大数据时代里,在信息互通已完全可能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与更多部门进行合作,把登上“黑名单”的失信者信息,依法披露在每一个可以覆盖的社会领域。
另一方面,既要加大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威慑力度,司法部门也要积极作为,从刑罚层面来破解“失信”行为执行难的问题。既然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出台,我们就应该严格兑现。现代的社会里,没有一个人应该成为逃离在法外的失信者。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守信的品格都比黄金还要重,它只待更严格的约束举措和刑罚行动去倒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