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琼工信政〔2018〕113号
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年度利用综合标准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2018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抓紧实施。
特此通知。
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汤颖达,联系电话:65309660)
海南省2018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推动海南省2018年度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水泥、造纸、钢铁、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地政府可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省直相关部门可结合职能职责,扩大行业范围),对全省落后产能进行再次排查,通过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确保不新增、不死灰复燃落后产能,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省工信厅负责)
1.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2.开展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查。 对全省水泥企业逐家现场监察,内容包括企业基础情况数据,产量、耗电量和综合能源消费,执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情况,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等。严格按要求对水泥熟料及粉磨生产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二)环保方面(省环保厅负责)
1.严格环保执法。 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依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超过重点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要充分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四个配套办法措施,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环境污染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落后产能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的规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3. 严控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产能。 严把涉重金属新增项目的环评审批关,新、改、扩建涉重金属行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内,且必须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控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总量。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三)质量方面(省质监局负责)
1.严格生产许可。 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加大违规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
2.加强执法监督。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和举报投诉重点跟踪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对检查和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请省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四)安全方面(省安监局负责)。
1.建立企业监管档案。 详实梳理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2.开展专项执法。 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对重点行业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对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技术方面(各市县政府 、 洋浦管委会、省工信厅、 省 发改委负责)
由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负责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针对重点行业,进一步排查和淘汰辖区内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的落后产能,如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并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年度工作任务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按照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第五条要求,完成辖区内的落后产能的排查,如发现落后产能则应制定淘汰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确保排查出的落后产能在今年内全部淘汰完成;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要按照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要求逐户核实重点行业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将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今年内依法依规淘汰退出。
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二)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4月底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将排查结果和淘汰计划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工信厅,下同)。6月底前,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附表1。
(三)加强执法监管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四)开展督促检查
10月中旬开始,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工作实际情况,对重点市县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完成考核验收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产能,要加强监督检查,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附表2)。
(六)总结报送全年工作情况
2019年1月10日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将2018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信厅)。2019年1月31日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2018年度全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
附表1
落 后 产 能 企 业 情 况 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企业名称 |
| 所属行业 |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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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营业执照号 |
| 税务登记号 |
| 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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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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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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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 |
| 数量 |
| 产能 |
| 该装置涉及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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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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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内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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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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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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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填写
附表2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企 业 验 收 意 见 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企业名称 |
| 所属行业 |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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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营业执照号 |
| 税务登记号 |
| 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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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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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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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 |
| 数量 |
| 产能 |
| 该装置涉及职工人数 |
| 关停时间、拆除时间、设备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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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及完成情况(企业填写)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市县(洋浦开发区)验收意见 |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验收意见 |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