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举措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
生物多样性是宝贵的自然财富,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期待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
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仍然面临着生境退化、资源过度利用等威胁。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本底不清,动态变化趋势不明。以往调查的物种数量、生态系统类型较少,调查区域范围小,无法全面掌握全国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同时,现有生态观测台站多侧重于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基础研究,对物种层面的观测关注较少,且覆盖面较小,不足以掌握全国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趋势。
二是就地保护网络不够完善,迁地保护缺乏系统规划。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不足,加上基础设施、管护设施及科研监测设施等严重缺乏,日常巡护、科研、监测等工作受到严重制约。对于迁地保护,缺乏国家层面的整体规划、部署以及有效协调机制,布局不够合理。
三是恢复措施不足,监管能力欠缺。典型生态系统仍在持续退化,许多人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较弱,一些珍稀、濒危物种的种群数量仍在下降,外来物种入侵面积和危害增加。此外,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进出境物种资源监管、生物安全监管、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管制名录缺失,检测技术手段仍存在不足。
四是保护与减贫没有协同推进。我国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居民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过度利用野生生物资源,对生物多样性破坏较大。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推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实施,以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为主线,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坚持保护优先、永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共享的基本原则,加强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评估,强化就地与迁地体系建设,推广保护、恢复与减贫示范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一要强化法治环境建设。当前,我国在生态系统层面制定了《草原法》、《森林法》,在物种层面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总体看来,生物多样性保护还存在法律法规空缺。因此,要系统梳理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加快修订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加强湿地保护、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修订工作。从长远看,要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环境建设。
二要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的制订工作,已发布《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等生物多样性观测与评价标准,但标准体系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为此,要尽快制定生物多样性标准体系规划,加快制定完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评估,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观测与评价,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评价等系列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开发建设活动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标准规范,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制定生物多样性恢复系列标准,加快成熟恢复技术的示范和推广。推动制定生物多样性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绿色产业。
三要开展基础调查与观测网络构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主,开展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建设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形成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平台,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根据生物多样性空间分布格局以及观测区的典型性、重要性和代表性,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和综合观测站,形成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开展常态化观测,掌握生物多样性动态变化趋势。加快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应用,初步形成天地一体化的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体系。开发预警预测模型和技术,对物种灭绝风险、人类强烈干扰和突发自然灾害等开展预警。
四要完善就地和迁地保护体系。统筹完善和实施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较大幅度提高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科研的标准化建设,明确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提高管护水平。建设生物廊道,提高破碎化生境的联通水平。建设各类保护小区,加强对珍稀、濒危物种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的保护。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迁地保护体系建设,加快我国珍贵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护。
五要开展恢复与减贫示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选择人类活动干扰引起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的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恢复和生态系统修复示范,提升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同时又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示范。根据不同区域生物资源条件和优势,开展替代生计、绿色产业发展、有机农业、生态旅游、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等多种模式的研究与示范,通过促进地方脱贫,降低对当地野生生物资源的依赖程度,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
生物多样性的保障措施
为完成上述重点任务,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必须花大力气解决机制体制、保护战略、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等方面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机制。
要切实发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环境保护部牵头,各部门分工合作、密切协同的良好局面。地方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显著提高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和能力。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建立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建设的规定明显不足,现行的行业和部门规划大多偏重于生物资源利用和产业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位不高。要高度重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使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决策的重点,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政府工作的地位。要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并区别轻重缓急,逐步解决保护和管理能力薄弱的问题。
第三,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机制。
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公益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投入。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做好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企业的金融服务。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强化科学技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撑。
生物多样性保护专业性很强,科技进步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与保障条件。在各级科技发展规划中,应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作为重点加以支持。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科技优势,有效地整合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技术力量,建立起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高水平科技队伍。组织科技力量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协同攻关。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办好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提升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支持社会团体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试点示范,支持学校将生物多样性知识引入课堂,支持社区自觉参与保护工作,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履责、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相关链接
充分认识保护的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保护生物多样性对推动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是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
首先,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绿水青山的重要前提,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美丽中国意义重大。
其次,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有力保障。目前,资源环境约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因素。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利于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重要举措。生物多样性不仅是发展生物产业的基础,更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价值难以估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为国家守住永续发展的根基。
第三,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现实要求。2011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先后担任主席,统筹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1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发布,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原则、战略目标、优先领域和优先行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等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重要内容。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提升到国家宏观战略高度,成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