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据实分摊公摊电费,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处罚

11.11.2020  20:17

  向万福新村南区业主收取电费过程中,未据实分摊公摊电费,多计电费8638.92元。11月1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了解到,近日,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319.46元。

  根据万福新村小区南区业主诉求,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于4月16日前往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水岸阳光A区的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及万福新村南区物业服务中心,经过询问、调查、取证等方式,对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万福新村南区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介绍,经调查,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5种行为。一是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以0.83元/度(含基本电价和公共用电分摊费用)的价格向万福新村南区业主收取电费。二是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0.61元/度的价格收取生活电费,以0.22元/度的价格收取公摊电费。三是应收取万福新村南区业主电费金额2081359.20元。四是因部分业主欠费,实际收取万福新村南区业主电费金额1919760.60元。五是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金额2071952.31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认为,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向万福新村南区业主收取电费过程中,未据实分摊公摊电费,多计电费8638.9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多收金额8638.92元属违法所得。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表示,检查组进点后,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汇报收费情况,并主动提供发票和供电部门抄表结算复核单。9月10日,该局依法责令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319.46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