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出师表》在长期流传中存在一个错字
诸葛亮的《出师表》感动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但笔者认为,《出师表》在长期的流传中存在一个错字。
《出师表》有一句话是:“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在这个表述中有两个“效”:如果把前一个“效”理解为“效果”、“成效”,那么后一个“效”就是“显效果”、“有成效”。然而问题在于,假若这样理解两个“效”字,原来的表述解释不通。“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意味着“效”体现着现实性,否则无法托付。既然“效”体现着现实性,怎么能又说“不效,则治臣之罪”呢?“不效,则治臣之罪”,意味着“效”又体现着可能性。这样,在逻辑上就出现了混乱。
既然其中“效”是错误的,那么本来的字应该是什么呢?
诸葛亮的这句表述是希望后主刘禅将“讨贼兴复”托付给自己,这实际上是一种任务,或叫一件事情。他曾说当年“值倾覆”,自己“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还提到眼前“宫中之事”、“营中之事”。这些语言中的“任”、“命”、“事”等字,也许有的就能取代那个错误的“效”字。
如果采用“事”这个字,原来的话就变成“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事”。这个表述在逻辑上能够讲得通。更重要的是,诸葛亮在《出师表》中说,先帝“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又说,先帝“临崩寄臣以大事”。如果用“事”字取代那个“效”字,就会在《出师表》正文中相继形成如此三个环节:先帝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先帝“临崩寄臣以大事”,“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事”。这三个环节,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最重要的是,如果把第二个环节所在语句的完整表述与紧接其后的那个分句一并拿来,同第三个环节所在语句的完整表述进行对比,就会有惊人的发现。第二个环节所在语句的完整表述与紧接其后的那个分句是:“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第三个环节所在语句的完整表述是:“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事;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在这两个材料中,前面有先帝“寄臣以大事”,后面有后主“托臣以讨贼兴复之事”;前面有诸葛亮“恐托付不效”,后面亦有“不效”;前面有诸葛亮恐“伤先帝之明”,后面有“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这些前后高度统一和吻合的状况,可以有力地证明,所谓“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应是“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事”。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事”变成“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无非有两种可能:或者由诸葛亮造成,或者由后人造成。然而,诸葛亮一生谨慎,如此重要的《出师表》中出现笔误的可能性终归不大。也许陈寿在撰写《三国志》时,就记录成“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如果不是诸葛亮出现笔误,那就应当是后人造成的差错了。笔者在细看岳飞书写《出师表》的手迹时,发现岳飞在写临近的两个“效”字时,第一个“效”字在形体上确实很像“事”字。也许就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出师表》在传抄过程中的某个时候产生错误,导致了“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这个表述。出现这个误差的准确时间,恐怕无法讲清楚了。但是,不管怎么说,起码岳飞手书《出师表》,就已经写成“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从而说明这一字之错应该出现在岳飞以前的时代,至今已经有一千余年了。
(作者韩亚光 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史学研究员)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