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局出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近期,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统计局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八条,明确适用范围为:省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琼单位(以下统称部门)。
《办法》确定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一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二是制订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并负责向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订和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三是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负责向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四是围绕本部门、本系统管理和决策的需要,组织开展统计分析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五是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六是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办法》还对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立和配备、部门统计调查的开展、部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管理、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各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拟定本部门实施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