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对原《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在全行业印发施行。新修订的《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充分发挥铁塔公司作用,要求各运营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切实提高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
《办法》明确了共建共享工作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提出成立由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企业、铁塔公司领导组成的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应各自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共建共享相关事宜,并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办法》提出,各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上述设施由铁塔公司统一承建,铁塔公司应统筹各方需求、合理平衡、有效满足各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同时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电信企业应全面无条件开放存量资源,深化存量资源整合及共享工作。
按照《办法》要求,各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价格确定原则、共建牵头方式原则和维护管理原则的具体规定,协商确定铁塔、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建设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顺利推动全省铁塔、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的顺利建设和运营。因市政建设、道路扩建、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改迁时,由维护责任方牵头各方协商解决,搬迁赔偿费用按所占资源进行分配,搬迁产生费用按所占资源比例进行分担。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例会制度、共建共享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以及争议协调与处理制度;详细规定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和共享流程;敦促各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将共建共享结算纳入内部管理,切实做好共建共享结算工作。此外,《办法》还在监督考核方面明确了考评指标和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