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田抛荒多 干部:须解决水利问题不再望天吃饭

27.11.2014  13:09

东路镇的蛟塘村部分农民把水稻改种水芹,效益不错。陈卫东 摄

  每每说起农田抛荒问题,澄迈县政协委员李远清语气里总是满含着心痛。在茶店,在田头,他都听到了叹息声。他和同伴调研后联名提交了关于解决农田抛荒问题的提案。

  “种田需要鼓励和保障,也需要引导。”这是李远清的感受。

  海南省各级政府对于解决农田抛荒问题一直在做各种努力,包括投入资金整治田洋,制定措施明确奖罚,推进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等。

  发挥种粮补贴的作用激励农民的积极性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国家实施了对农民进行补贴的政策,这一政策在出台之初确实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农资价格和农民工价的上涨,粮食补贴政策的激励作用不断消减。与此同时,经过几年的实际操作,粮食补贴政策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如粮食补贴的目的是作为生产性补贴给种粮户,而实际操作上却是给了农田的承包户,农民种不种粮、抛不抛荒都可以拿到。这种现象,多地村民都有反映。

  定安南海农场胡俊君说:“村里几十亩抛荒的农田,在今年之前每年都是领取补贴的。”胡俊君说,他就此事质问有关部门后,就不敢补了。

  对此,村干部颜启光也表示,目前村子里确实存在地荒了也在领取补贴的情况。

  “一些人想到不种田也有补贴,也就不想把田租给别人了。”澄迈县政协委员李远清认为,必须充分发挥粮食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要实地查看种粮面积,种多少补多少。

  “必须制定奖罚制度,种多的奖励,冒领补贴的罚款。”南海农场的一位农户认为,在农村,大家都不愿意结仇去举报他人,政府必须加强检查和制定举报制度。

  围绕效益想办法因地制宜“”出财富

  专家指出,客观上看,部分农民对农田抛荒是明智的,虽然其造成了整个国家社会耕地资源的浪费。在提出解决对策时,必须权衡农民个人与整个社会的各方利益。

  “现在抛荒是因为农业经济收入低,现在的小农经济一天一两百元的收入不行。规模化的经营比较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教授卓少明认为,政府要引导将抛荒的土地进行整合,有条件的规模化,组织起来,让企业进行统一的开发、规模化经营。

  除了规模化,卓少明还提倡往专业化发展,他以美国为例说,美国搞农业的人口只有2%,人家还吃不完。“因为人家搞农业,大浪淘沙后,剩下的都是农业专家、农业能手。最后土地被他收拢。人家就能做漂亮,不会搞农业的也不行。

  在文昌市东路镇蛟塘村委会,同样是农田,与一些自然村存在抛荒不同,该村委会的福厚村和书驿村被称为“芹菜村”。村民们充分发挥土地、水源优势,大力发展常年蔬菜生产,走出一条以种植水芹菜为主的致富路。走进这两个村子,一眼望去,田洋满是一片翠绿。

  澄迈县政协委员李远清建议政府要加强水田产业机构调整。“县政府可选定1-2个乡镇为试点组织专业家庭、农场,成片承包农民责任田种植水稻。”李远清说,政府在技术资金方面也要给予倾斜扶持。

  李远清认为种田是需要引导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农村、田头调查研究,摸清弃田底数,引导教育农民种田或转种冬季蔬菜。

  多种方式解决水利问题让农民不再“望天吃饭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是农田抛荒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2年,李远清和同事经走访调研后提交了《县政协关于挖掘江河小溪山塘水资源发展农业生产的调查报告》,该调研报告引起了重视,澄迈县决定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计划投入1000多万元,建设16宗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去年搞5宗,今年搞5宗,效果非常明显。”李远清说。

  对于大型的农田整治常面临的资金问题,一个利好的消息是,去年,海南省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了我省2013-2015年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72万亩的任务目标。资金保障方面由地方自筹资金、部门统筹资金和社会引进资金三部分组成。这为一些能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的整治带来了资金和政策保障。

   新闻链接

  政府措施——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今年8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又一次将耕地保护问题提到了一个重要的地位,作了严格的要求。

  通知要求加强管控,确保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该目标,要求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必须确保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停止审批新建高尔夫球场及其用地;先建备补、补改结合,进一步拓宽占补平衡途径。

  通知要求各市县按照耕地质量等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地块、上图入库、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占用外,一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流转、抵押和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农用地必须坚持农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承包经营权流转”农用地之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

  通知还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以及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杨金运 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