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09.12.2021 16:19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将农村土地入市改革试点拓展到农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名下,依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业以及租赁性住房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经依法办理手续后自主开发,也可以转让、租赁、与他人联合办企业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用于产业项目建设,自主开发和入市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以及生态环保要求,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租赁年限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存量入市、整治入市、新增入市3种路径,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新增入市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试点项目区域内符合规划的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的10%。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与他人联合办企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未经公开入市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私下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09.12.2021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