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非法占地每平米最高罚150元 农垦土地统一管理

27.09.2014  10:59

  农垦土地纳入全省统一管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要省政府批准,政府供地要“净地”供应,受让、承包、承租国有土地2年未完成25%投资要无偿收回……9月26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土地供应条件、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和违法处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该《决定》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

  农垦土地纳入全省统一管理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要省政府审批

  此次表决通过的《决定》,加强了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将农垦土地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调整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省政府批准,严格土地审批管理。《决定》还明确,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决定》还将国有闲置土地收回等6项审批权明确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这6项审批审批权包括国有闲置土地收回、国有非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国有租赁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改变用途和集体土地无偿收回等6项审批权限。

  同时,《决定》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收回需具备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事实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不能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按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政府供地

  “净地”供应无法律纠纷承包承租国有土地 2年未完成25%投资将无偿收回

  《决定》明确了政府供地的条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且土地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要安置落实到位。此外,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规定政府供地应当“净地”供应,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按照规定,国有划拨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后,按规定统一供应土地。 为了防止土地长期闲置抛荒,修正案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交易

  建全省统一土地交易市场 纳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决定》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网上审批、网上阳光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符合海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决定》还明确,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交易市场,并纳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进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和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并对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实行网络全程监控。还应当将土地审批事项范围、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程序、期限、审批结果、投诉方式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此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规范土地审批工作程序,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土地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

   土地违法

  处罚非法占地罚款额度提高 按每平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进行处罚

  记者注意到,《决定》加大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及每平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提高至按每平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进行处罚。 哪些行为才算是非法占地呢?《决定》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按非法占地处理。

  按规定,非法占地的要收回土地,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恢复土地原状。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就没收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按每平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进行处罚。(记者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