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储户20年前8.6万元存款被“冒领”? 法院判其自行担责
近日,一宗储户状告银行要求赔偿20年前被冒领的存款86000元案件落下帷幕。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海口中院两审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储户自行担责。
储户:20年前的8.6万元存款被人“冒领”
1997年4月26日,梁某在海口某银行开立存折存入230000元。此后多次存取款,至1997年5月29日账户存款余额为86000元,梁某自述称因一直未用钱,存折始终放于家中。
2017年11月,梁某到该银行取钱时发现,账户已于1997年6月2日被申请挂失,1997年6月12日账户里的钱款已经取出并结清,现存于银行的挂失申请书上记载的挂失人为“梁某”。梁某遂提出异议,认为该挂失、取款并非其本人所为,并于2017年12月7日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挂失材料中“梁某”签名笔迹是否为梁某本人所写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梁某”签名笔迹不是梁某本人所写。2018年,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存款86000元被冒领的赔偿责任。
银行提交1997年6月12日,“梁某”在银行处新开立的另一账户以及该账户于2002年1月15日的《支款(取息)凭条》,该凭条上亦有“梁某”签字字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涉案的银行挂失申请书及取款凭证上“梁某”签名是否为梁某所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仍认定银行存档材料中“梁某”二字与样本上的“梁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储户20年不知存折内财产变动不合常理
1997年6月12日,即梁某存款被取出的当天,在同一储蓄柜台,由同一柜员,办理了户名为“梁某”的另一账户,并存款60000元。自1997年6月2日至2002年1月,该账户产生60笔交易。梁某庭审中否认该账户是其开立和使用,相关司法鉴定亦确认该账户最后一笔取款凭证上“梁某”笔迹非梁某书写。但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梁某的存折被挂失、取款后,又开立了户名为“梁某”新账户,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过程,应是同一人所为。
行为人持有梁某存折密码,以梁某名义挂失、取款,又冒用梁某名义开立账户且使用账户(凭密码支取)长达4年半的时间,梁某自1997年5月29日使用存折取款后至2018年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既不知悉自身财产变动又不主张权利,无论是梁某还是实际取款人,其行为表现均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和常理。本案不能排除在存折被他人挂失后,梁某本人支取存款、重新开立账户、使用账户(凭密码支取)或委托他人开立、使用账户(凭密码支取)的可能。梁某主张银行给付存款所依据的事实已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综合全案证据,该账户是由梁某本人使用或委托他人使用仍具有高度可能性。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主张存折密码泄露被挂失后,存款被取出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定梁某委托他人办理挂失、取款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他人盗取密码进行挂失、取款的可能性,最终认定银行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
原标题:20年前8.6万元存款被“冒领”?法院判储户自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