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内搞违建重罚!海南自然保护区条例提交审议

30.07.2014  11:00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自然保护区内搞违建重罚!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提交审议,草案明确提出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的严格规定,对违法者将予以重罚。

      2014年,《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被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对现行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草案提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和生产设施的批准权限为省政府。

      草案明确,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建设的设施和项目,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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